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淑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燕、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郭某某于1994年3月8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6日生育一子郭英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且郭某某经常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的生活已没有安全感,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要求解除王某某与郭某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郭英帅由郭某某抚养,王某某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购置的位于某小区4号楼23号房屋一套依法分割。
郭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有感情基础,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动手打人是我不对,有毛病会改掉。孩子有病在医院住院,现欠几万元要一起还。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郭某某于1993年底自由恋爱,1994年3月8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5月6日生育一子郭英帅。婚后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故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照片、购房房款条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郭某某结婚后感情虽然一般,但婚后育有一子,说明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应属缺乏沟通交流所致,不属于足以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性矛盾。王某某要求离婚,郭某某不同意离婚,应给双方一次修复感情的机会为宜。王某某亦未能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淑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文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