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王某东无证驾驶被告人梁某的豫A710ZT轿车在鄢陵县柏梁镇南环路发生单方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坏。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被告人梁某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分公司隐瞒真相谎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保险金85000元整,案发前保险公司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的家属将骗取的85000元保险金退还保险公司,并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谅解。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人王某东、胡某涛、姚某、王某龙、王某杨、裴某峰、梁某方、梁某先、王某、姚某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请算书、机动车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附页、豫A710ZT车损赔偿协议、驾驶证复印件、事故照片、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明细、借记卡明细清单、汽车借款申请书、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梁某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荣某山供述、失主郑某业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鄢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报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剑波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周留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代 艳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