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鄢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功,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功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功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12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功利用负责张桥乡农险工作便利,在原乡长的安排下为了保险公司的集团利益、投保人谢丹婷以及个人多得保险公司的9%的好处和个人保险提成,被告人李某功到张桥乡财政所为保险公司提供假的农户信息资料,套取国家144万元种植业保险补贴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功接到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后,到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民、王某、周某强、刘某国、谢某婷证言、户籍证明、张桥乡小麦、玉米种植保单情况、证明文件一份、张桥乡政府文件、到案经过、许昌市财政局文件许财金2010年21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监管局文件豫财金(2010)4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农险办(2011)1号、鄢陵县人民政府文件鄢办(2010)57号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功在负责鄢陵县张桥乡种植业保险期间,超越职权,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某功接到鄢陵县检察院询问通知后,到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观全案,被告人李某功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功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剑波 代理审判员 梁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留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 员代 艳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