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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红丽、被告谢康德、被告庄河市新玉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庚辰。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红丽,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康德,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庚辰。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红丽,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康德,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

被告庄河市新玉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红丽、被告谢康德、被告庄河市新玉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