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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璐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莉、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璐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国峰,经理。 委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莉、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璐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国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承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璐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