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莉、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璐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国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承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璐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