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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付军、王猛、孙家贤、张玉连与被告石广州、石培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497号 原告王付军。 原告王猛。 原告孙家贤。 原告张玉连。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广州。 被告石培培。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497号
原告王付军。
原告王猛。
原告孙家贤。
原告张玉连。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广州。
被告石培培。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公司员工。
原告王付军、王猛、孙家贤、张玉连与被告石广州、石培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付军、王猛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石广州、石培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14年7月10日7时48分,被告石培培驾驶实际车主为石广州的豫XXXX普通低速货车沿驻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霍庄(S333张南线95KM)处,因未确保安全该车右侧与同方向孙建丽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乘车人王静辉)发生刮擦,造成孙建丽、王静辉摔倒后被该车碾压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石培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517000.4元。2、判令被告安诚财险河南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石广州辩称,我对事故无异议,我同意赔偿,但现在无能力赔偿。
被告石培培辩称,我没啥意见,我同意尽量弥补受害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在交强险内被保险人如有故意酗酒驾驶、无证驾驶的情况下我公司不予赔偿,且保留追偿权利,在三者险范围内如被保险人有违反条约规定我公司不负责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7时48分,被告石培培驾驶豫XXXX普通低速货车沿驻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霍庄(S333张南线95KM)处,因未确保安全该车右侧与同方向孙建丽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乘车人王静辉)发生刮擦,造成孙建丽、王静辉摔倒后被该车碾压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石培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孙建丽、王静辉无事故责任。四原告为抢救孙建丽、王静辉支付医疗费2018.33元。
又查明,孙建丽(1969年12月26日生)、王静辉(2004年1月26日生)为农村居民,两人系母子关系。孙建丽与丈夫王付军生育长子王猛1994年2月生,根据原告提供残疾证显示为2级伤残。审理中,原告张玉连、孙家贤自愿放弃被扶养人生活费。
石培培驾驶豫XXXX普通低速货车,实际车主为石广州,两人系父子关系,该车系家庭共同财产。该车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石广州、石培培已支付赔偿款38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石培培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四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请求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四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按河南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8475.34元/年,孙建丽死亡赔偿金计算为169506.8元(8475.34元/年×20年),王静辉死亡赔偿金计算为169506.8元(8475.34元/年×20年);孙建丽丧葬费计算为18979元(37958元÷2),王静辉丧葬费计算为18979元(37958元÷2),医疗费按票据计算为2018.33元,被扶养人王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56277.3元(5627.73元/年×20年÷2人),精神抚慰金酌定为80000元,四原告上述损失共计515267.23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给付2018.33元,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赔偿款210000元,四原告下余赔偿款303248.9元,由被告石广州、石培培承担,扣除石广州、石培培已给付38000元,下余265248.9元赔偿款仍应由石广州、石培培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付军、王猛、孙家贤、张玉连各项损失共计212018.33元。
二、限被告石广州、石培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付军、王猛、孙家贤、张玉连各项损失共计265248.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被告石广州、石培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朝晖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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