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23号 原告刘辉。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 原告刘辉与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朝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辉诉称,2005年12月,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告处从事临床检验工作,2012年5月离职,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为其缴纳部分养老金,截止2012年5月,被告共计56个月没有为原告缴纳,后其多次催要,被告拖延不办,现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工作期间养老金、滞纳金16824.26元。 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辉原系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职工,2012年5月刘辉离职。2014年6月22日,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刘辉于2006年12月1日入职至2012年5月离职,养老金欠缴时间为2007年10月至2012年5月共计56个月未缴纳,金额为16422.83元。后原告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驻劳仲案字(2014)1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刘辉仲裁申请。原告刘辉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提供社保部门催缴通知单一份,驻马店肿瘤医院欠缴刘辉2007年10月至2012年5月养老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刘辉于2006年12月1日到驻马店肿瘤医院工作后,双方之间即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驻马店肿瘤医院应依法为刘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驻马店肿瘤医院拖欠刘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犯了刘辉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为刘辉补缴社会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刘辉补缴2007年10月至2012年5月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驻马店肿瘤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朝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