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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新峰与李启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056号 原告卢新峰,又名卢二团,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太康县。 被告李启荣,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卢新峰诉被告李启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056号
原告卢新峰,又名卢二团,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太康县。
被告李启荣,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卢新峰诉被告李启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新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启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新峰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12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三项对双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被告单方所要求的事项,原、被告办理公证应当写明欠款具体数额,被告李启荣出具过多少欠条原告并不知情,原告对此项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下落不明,后不时有所谓的债权人拿着被告李启荣书写的欠条上门逼债,原告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被告李启荣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离婚协议书及公证书各一份
证明:2011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原、被告因故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一、双方婚后生育一男孩一个女孩,男孩现年8岁,女孩现年10岁,全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女方随时可以探望孩子;二、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全归两个孩子所有;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双方婚后共同债务平均分配,女方已经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有债务及女方所有签名债务均有男方一人偿还;四、离婚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五、其他无争议。该协议经太康县司法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被告李启荣外出一直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第一、二、四、五项离婚协议,系原、被告自愿签订,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定事由不应撤销。该协议的第三项内容,因未注明具体债务人及数额,属于有瑕疵的协议。造成原告对其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卢新峰、被告李启荣2011年12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协议内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启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春生
审判员  高海涛
审判员  陆昆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克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