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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刑初字第482号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农民,文盲,住固始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6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刑初字第482号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农民,文盲,住固始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6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蔡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2012年9月份至2013年5月份期间,多次以熊某甲和段集一中陈某乙、袁某某、秦某、柯某某、曹某某、刘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等八位教师在建房屋的合法土地是其所在段集乡段集村上营组集体所有为由,阻止熊某甲和段集一中的八位教师建房;熊某甲和段集一中的八位教师多次找到陈某甲等人协商未果,后熊某甲被迫拿出六万元现金、段集一中八位教师每人拿出一万三千元;陈某甲等人拿到钱后方才停止对熊某甲和段集一中的八位教师建房施工的阻止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停工的方式,向熊某甲和段集一中八位教师强行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其是文盲,不懂法,是为村民组集体利益,不是为个人利益,请求对其从轻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有认罪悔罪表现;并非为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村民的利益,且索要的钱款均由他人保管、发放,自己仅得到一千余元;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固始县段集乡第一中学土地系国有划拨的科教用地。2012年9月份至2013年5月份期间,熊某甲及段集一中的陈某乙、袁某某、秦某、柯某某、曹某某、刘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等八位教师在段集一中院内在原有房屋的土地上翻建新房。被告人陈某甲等上营组村民多次以熊某甲和段集一中陈某乙、袁某某、秦某、柯某某、曹某某、刘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等八位教师用于建房的土地是其所在段集乡段集村上营组集体所有为由,阻止熊某甲和段集一中的八位教师建房。熊某甲和段集一中的八位教师多次找到陈某甲等人协商未果,熊某甲被迫拿出六万元现金,段集一中的陈某乙、袁某某、秦某、柯某某、曹某某、刘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八位教师每人被迫拿出一万三千元。该款由上营组村民汪某甲、雷某甲保管。后经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商量,参与阻止施工的上营组人员按每人次100元,剩余款项按人均责任田亩数分配,被告人陈某甲分得一千余元。上营组村民分得钱款后方才停止阻止熊某甲和段集一中的八位教师建房施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人及上营组部分村民已将索取款项全部退出,熊某甲及八位教师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固始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以及同案人汪某甲等已将全部款项上缴固始县公安局。

二、书证

1、汇款收据、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证实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给九名被害人,并得到九名被害人的谅解。

2、土地出让票据、段集一中证明、县政府批复、土地使用权证,证实段集镇第一中学用地为国有土地。

3、收条、上营组停工人员名单、分钱账目表,证实上营村民组收取九名被害人钱款,并以捐资款打收条,参与阻止建房的人员按人次、及每户按户均亩数分配钱款。

二、证人证言

1、汪某甲证言,2012年腊月份的一天,陈某甲和队里的人说,段集一中的老师在扒房盖房,要都去看看,第二天陈某甲召集人一块去,当时去的有张某某、雷某甲、洪某、刘某乙老婆、易某某、汪某丙老婆等十几个人。去到以后陈某甲就对八位老师说你们现在扒房子准备再盖,并且往外开路,要向队里交钱,教师们不同意给。2013年刚开过年正月十六,段集一中的八位教师准备盖房,队里知道后,又召集人去,她也去了。当天生产队的人一共去了两次,上午去一次,下午又去一次。当时去的人比较多,有陈某甲、雷某甲、汪某乙、汪某丙、刘某乙等人。生产队的人看到段集一中的老师在清理基槽,就有些人上去阻止,也发生了一些肢体上的推推攘攘,但是并没有打起来,后来杨某某报警派出所的人来了,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过了几天学校的八位老师托雷某乙来找我们生产队的人协商这件事,后来经过商量,给了104000元,一家13000元。条子是李某甲打的,上面写的是段集一中教师向段集村上营组生产队捐资款。李某甲写了之后就拿给他们签字,他们就挨个在上面签字。分钱是按分田时人数分的,一个人268元。

第一次去熊某甲工地罢工是在2012年腊月底,工地的地基已经打好了,他们生产队的人说盖房子占生产队地,要交钱,不交钱就不要盖了,当时熊某甲也没说什么,这事也就放在那没有再说了。第二次去罢工是过了年快插秧的时候,他们生产队的人又到熊某甲盖房子的工地去罢工了,当天上午生产队的人去的比较多,有陈某甲、雷某甲、刘某丙、汪某乙、汪某丙、李某甲等人,他们在工地上站了一会后走了。下午有几个人拿着尺子要量一下熊某甲的地有多大面积,到时候按平方要钱,熊某甲的老婆在工地上哭。生产队的人没有和熊某甲家人发生冲突。后来生产队的人有没有去罢工她不清楚。要钱的事总共谈了五次,开始一直没说好,最后商议好给6万元钱,熊德强就给了6万元钱,条子是李某甲打的,他们都在上面签字了,她替她丈夫签了个名字。章是老队长留下来的,后来刘洪子又刻了一个新的,他们就在给熊某甲的收条上盖了个章,代表生产队。熊某甲给的钱也是先去掉参加罢工的人的钱,然后按分田时的人数平分的,一个人145元。这次钱也是她和雷某甲发的,雷某甲负责发钱,她负责登记。

分到的钱已经全部退出并汇总后交到刑警队了。这62000元钱是村民们交上来的,由村支书和她一块带过来的。

2、雷某甲证言,上营村民组一共收了两次钱,一次是向段集中学八位教师收的,另一次是向熊某甲收钱。建房的地点是在段集中学校内,段集中学是征用上营村民组土地建的,征地是土地刚下户那几年,当时没有给上营村民组一分钱,现在群众认为扒老房建新房的要给土地补偿金,他们收的就是土地补偿金,八位教师每家交1.3万元,熊某甲交了6万元。

2012年农历秋天的时候,住在段集中学校内的熊某甲扒老房子要建新房,村民组群众知道后就有人提议要向熊某甲收土地赔偿金,村民组长陈某甲就组织村民组群众开会,商议收钱的事情,大部分群众同意了。陈某甲喊他、刘某丙、汪某丁、汪某甲和她丈夫丁某甲等人开小会,因为开群众会人多嘴杂,不易成事,他们几人经常在家,能办点事,由他们几人拿出具体收钱的办法,遇事情几个人在一起经常商量。他们几人商量的是每平方收300元钱土地补偿金,不交钱就不让建房。熊某甲在打地基时候,陈某甲找到其说了收土地补偿金的事情,要300元一平方,熊某甲不干,不交钱。他们就开会商量让群众去停工,群众提出每去一次给100元钱,他们也同意了,收到钱后发。群众每次差不多去有四五十人,一共去有三、四次,他也去过一次,就是把工停了,双方没有发生冲突,陈某甲把每次去的人都记在一个小本子上。这样熊某甲就没有办法建房了,开始和他们谈交钱的事情,他也参与谈了,谈了好几次,在他家谈过一次,在丁某甲家谈了好几次,最后谈是交6万元钱,谈判主要是经常开会的这几个人去谈的。最后交钱是在丁某甲家的交的,当时他、汪某甲两口子、李某乙、刘某乙、汪某乙、雷某丙、雷某丁等人在场,钱是丁某甲收的,打有收条,谁写的收条我记不清楚了,在场的人都在收条上签字了,收条上加有村民组公章,公章是由汪某甲拿出来的。事后,把参与停工的钱发了。后来开群众会决定按拥有土地比例发钱,每个人可发200多元钱,在汪某甲家发的,由他和汪某甲发的,发钱没有登记造表。2012年农历冬天的时候,段集中学8位教师一起扒老房子要建新房,他们就开会商议要向教师们收土地赔偿金,由组长陈某甲先去要钱,还是每平方300元,教师们不干。他们几个就开会商量让群众去停工,还是每去一次给100元钱,由陈某甲记在小本子上。后群众就去停工了,每次差不多去有四五十人,一共去有二、三次,他也去过一次,去就是把工停了,双方没有发生冲突。工停后,教师们找他们谈,他也参与谈钱了,头几次因为交钱多少的问题没有谈好,后来按照每平方150元钱收。交钱是在李某甲家交的,八个老师都去了,他、陈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汪某甲、汪某丁妻子陈登芳在场,每家收了13000元钱,给教师打的有收条,在场的人都在收条上签字了,加了村民组公章,公章是在汪某甲拿出来的,当时收条谁打的记不清了,钱是他收的。收到钱后的半个月,把参与停工的钱发了,剩下的由李某丙、丁某甲造表,在丁某甲家把钱发给群众的,每个人土子可发2300元钱,这次登记造表了,领钱的都在造的表上签字了。当时他发钱,汪某甲拿表让群众签字,现在他不知道表在哪。开过三四次村民组群众会,决定是否收钱,收多少钱,钱怎么发。经常参与开小会的有陈某甲、刘某丙、汪某丁、汪某甲两口子和我。用捐资款的名义收钱,是开会商量的,他们也认为收土地赔偿金的行为不是太合适,有可能违法,就决定按捐资款的名义收钱。群众都参与的话,人太多,意见太多,无法成事。小范围容易协商,拿出方案,群众多数同意,就可决定,容易成事。没有向村里汇报收土地补偿金的事情。

3、证人雷某乙证言,段集一中八位教师准备在院内盖房子,遭到段集村上营组的村民阻挠,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段集一中的八位教师找到他,让他出面协调一下,总共协调二次,通过协商双方达成给104000元,每家13000元。他家有四个人的地,按四个人头子分的,具体多少钱他不清楚。

4、证人李某丙证言,他去年不在家,向段集一中要钱的事不清楚。今年正月份陈某甲、汪某甲、丁某甲他们将去年要的钱算了一下,除去开支和已经分掉的钱,他接账时现金88000元,队长让他将参加罢工群众的钱算一下,他就从汪某甲记录的每次参加罢工人员名单中统计出来,按照人次计算,共有82人次参加罢工,每人一次100元,共8200元,发给参加罢工的人,剩余79800元仍然在丁某甲拿着。

5、证人李某甲证言,2013年春天,村民组有人看到段集一中院内有人扒旧房盖新房,就找到村民组长陈某甲说,那块地以前是上营村民组的地,不给钱就不让盖房。陈某甲就和村民组的几个人商议怎么去阻止建房,经过几次阻止建房后,熊某甲和段集一中的教师被迫交钱。村民都愿意去让教师停工,去一次陈某甲答应给100元钱,在家的村民都去了。他家分不到1000元钱,是从汪某甲手中领的,签的有字。

6、证人汪某丁证言,熊德强为熊某甲向他们村民组交钱的事让他去作证,当天晚上给了5万元,还有1万元第二天给。签字是给为作证。他老婆罢工过几次,他去过一次。

7、证人刘某甲证言,他是2013年10月1日从吴江市那边回来的,回来后这件事已经结束了。他听他妻子吕昌荣在电话里说过,学校老师建房,上营组村民要钱,还阻止施工,他没有组织及参与过村民之间为找学校老师要钱而开的大小会议及活动。他家分到的钱是他妻子吕昌荣分两次从汪某甲那领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8、证人熊某乙证言,丁某甲交给他的48700元现金,交给刑警队32060元现金,其余被他花了。

9、证人丁某甲证言,他参与到段集一中8位教师建房罢工一次,找熊某甲要钱时他在家,2013年3、4月份,在他家谈了几次,最后以6万元了结。钱是到他家领的,他、汪某甲还有雷某甲负责分钱。

10、王某乙证言,他在2008年任固始县段集乡土管所所长至今,段集中学八位教师及熊某甲建房的土地在段集中学校内,是在段集中学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批准的土地范围之内的。

11、高某某证言,2009年至今任段集乡党委组织委员、副乡长,2013年3、4月份,段集一中的8位教师反映建房被上营组村民索要钱财的事,他带领乡土管所长、派出所长去处理过几次。段集一中8位教师和熊某甲建房用地都在学校院内,属于国有土地,村民索要钱财是不合法的。

三、被害人陈述

1、熊某甲陈述,他住在段集一中院内,2012年农历8、9月份时扒旧房建新房,陈某甲等上营组群众以学校原来征地没有给上营组钱为由,要他给钱,总共闹有5、6次。他被逼和上营组村民谈判,最后以6万元谈好的。

2、杨某某、柯某某、曹某某、秦某、王某某、陈某乙、刘某甲、袁某某陈述,他们都是段集一中教师,2013年元月他们8家,在学校原来分配并已向乡里交过土地出让金的地皮上建房,遭到段集村上营组群众多次阻拦,每次来三、四十人阻拦我们施工。经过四次阻拦,他们协商每家给13000元钱,总共给上营组104000元,最后才同意施工。

四、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011冬天的一天晚上六七点左右,他给村民组人开会布置完生产后,有村民组成员说,乡里别的村地被人盖上房子后,村民组人去找盖房子的人要钱都要到了,上营组的地被段集一中给占了,教师准备盖房子,他们也应该去要些钱。他听后就说,那可以啊,村民们都去,他扛个大旗带个头,不给钱就不让盖。第二天,他就来到段集一中盖房子的工地,跟老师们说,先别盖了,俺们村民组人说了,老房子想住可以一直住,但是扒了盖新房子不行,盖的话要赔些钱,当时征村民组地盖学校的时候村民们都没有得到补偿。段集一中的教师听后就说那可以,先要打听打听,之后就停工了。过有十几天,老师们又动工了,村民组成员看见了,就组织人去阻止施工,这样弄了几次。学校老师找他商量,说看看这事怎么处理。他就说村民组群众要300元一平方,不给就不让盖。教师们开始不同意,后来过一段时间又来找他商量,经协商同意给150元一平方。他让教师们把钱交给找村民代表,他不识字。给钱是在李某甲家,他没去,八位教师将钱给了刘某丙、汪某甲等人,打了收条,加了章,钱是汪某甲收的,章是汪某甲拿来的;后来分钱的时候是李某丙、雷某甲、汪某甲等人分的。总共是多少钱我不清楚,是按建筑工人量的面积,给150元一平方。分钱是先将参加罢工人次按每去一次给100元的标准分,再将剩余的按照村民组人占土地亩数分。

找熊某甲要钱时,熊某甲就是不给,一直扛着,他们也就没管。过有一段时间后,村民组有人说看见熊某甲开始挖地基了,他就对村民组人说,去找人来罢工,村民代表组织人往挖的地基里填土。熊某甲看村民总是来罢工,眼看房子盖不上了,就再次找村民组商量给钱。总共谈了有三四次,开始人比较多,人多嘴杂,他们就选了几个村民代表,其中有刘某丙、雷某甲、汪某甲、汪某丁和他,还有一些人记不清了,在一起商量熊某甲给钱的事,前后开了几次会,每次参加的人有时不一样,但基本上是不变的,也就这几个人。给钱时他不在场,后来听说,钱是在汪某甲家给的,汪某甲收的,并且也盖了章,用的是刘红子刻的新章,在场的有汪某甲、李某乙、刘某乙、雷志友、汪某乙、雷某丁、丁某甲、雷某甲等人。这次给的钱和段集一中八位教师给的钱分法一样。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传唤到案;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并非为个人私利,而是为了多数村民的利益,且索要的钱款均由他人保管、发放,自己仅得到一千余元;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庭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全部赃款已退出,得到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岩

审判员 刘康学

审判员 袁从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钟长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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