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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乔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乔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某某公司维修工孔某某在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炼轧厂厚板车间BC跨行车轨道上进行校检紧固作业时,因AB跨11#行车司机乔某某在指车工温某某违规指挥下操作行车,致使孔祥武被11#行车挤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被告人指车工温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章指挥致他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行车司机乔某某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章指挥致他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二被告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某某、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河北远实建筑安某某公司维修工孔某某在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炼轧厂厚板车间BC跨行车轨道上进行校检紧固作业时,因AB跨11#行车司机乔某某在指车工温某某违规指挥下操作行车,致使孔祥武被11#行车挤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8月6日西峡县人民政府“6.11”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某某公司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认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害人孔某某违章作业致自身死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某某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规发包,认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炼轧厂轧钢车间精整工段指车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章指挥致他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炼轧厂轧钢车间精整工段行车工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乔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事故发生后,某某公司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费65万元。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双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某、乔某某的当庭供述,证人吕某某、成某某等人证言,物证书证,调查报告,规章制度,合同书,某某公司证明,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被告人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乔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乔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金岐
审 判 员  李颖博
人民陪审员  郭小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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