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任某某l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8月4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8月4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至6月,被告人任某某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与叶克胜谈好价格并给付其金钱后,砍伐其子叶绪东位于西峡县西坪镇后塘沟村五组自留山上树木39棵,后将树木卖掉。被砍伐树木折合立木材积12.5807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至6月,被告人任某某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与叶克胜谈好价格并给付其金钱后,砍伐其子叶绪东位于西峡县西坪镇后塘沟村五组自留山上树木39棵,后将树木卖掉。被砍伐树木折合立木材积12.580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颖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昂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姜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