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执字第285号 申请执行人:张栓誉,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9日,住西峡县白羽路141号。 被执行人:张全书,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4日,住西峡县五里桥镇大桥村李营组。 被执行人:王家合,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4日,住西峡县莲花街道白羽怡阁3号八幢。 本院在执行张栓誉与张全书王家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连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