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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雷涛,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雷涛,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雷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李雷涛在濮阳市振兴路祥和城网吧内上网时,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机,将赵某某的苹果4S手机1部(价值3325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范某某证言,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雷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雷涛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雷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 茵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苏俊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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