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香梅(又名韩香梅),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自英,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香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裕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香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陈香梅在濮阳市谢东小区家中,通过电话联系等手段,分别向刘加林、丁巧林、赵紫慧(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假冒福州挺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挺华公司”)生产的“新糖宝挺华牌源根胶囊”共计275400元。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香梅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香梅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认为指控陈香梅销售金额275400元中,以“韩香梅”账户收取的191100元货款,其并不明知该胶囊为伪劣保健品,不应属于犯罪数额。以户名为“陈金玲”的账户收取的84300元货款,是其明知新糖宝胶囊为伪劣产品而销售的金额。陈香梅对该部分销售金额自愿认罪,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40000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陈香梅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保健品招商会上,一名李姓男子(“老李”)向其推介一种辅助降血糖的保健品“新糖宝挺华牌源根胶囊”(以下简称“新糖宝胶囊”),生产厂家为“福州挺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挺华公司”)。经二人口头协议,“老李”让陈香梅做该保健品的全国销售总代理。自2012年3月份至2013年1月份,陈香梅在其居住的濮阳市谢东小区家中,通过电话联系分别向湖南省株洲市客户刘加林、内蒙古包头市客户丁巧林、辽宁省朝阳市客户赵紫慧(三人均另案处理),以每板(12粒)2.5元、3.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新糖宝胶囊,从中获利。上述客户先将货款打至陈香梅提供的户名为“韩香梅”的账户,陈香梅收到后将货款及客户联系方式给“老李”,由其负责发货。客户收到的新糖宝胶囊的发货方显示为郑州市朝旭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朝旭公司”)。直至2013年2月份,陈香梅得知有客户反映新糖宝胶囊的药效不佳,并听“老李”说长期服用会产生耐药性,就怀疑其中添加有西药成分,在明知新糖宝胶囊可能是假冒的保健品的情况下,陈香梅将收款用的“韩香梅”账户更换为户名为“陈金玲”的账户,继续向丁巧林、刘加林以上述方式销售新糖宝胶囊,截止2013年7月份销售金额共计84300元。案发后,陈香梅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另查明:福州挺华公司的“挺华牌源根胶囊”(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于2008年4月18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80224)。但该公司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未生产过“挺华牌源根胶囊”、“新糖宝挺华牌源根胶囊”。 又查明: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新糖宝胶囊中分别检出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成分(均系降糖类药物成分)。经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新糖宝胶囊为假冒保健食品。 再查明:郑州朝旭公司已于2012年底注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未能找到,该公司是否向赵紫慧、刘加林发过新糖宝胶囊的情况无法落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香梅供述:证实陈香梅曾用名“韩香梅”。2011年上半年,陈香梅参加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保健品招商会时,一名李姓男子(后来叫他“老李”)向其推介福州挺华公司生产的用于辅助降血糖的“挺华牌源根胶囊”,并称其是公司总代理。后老李口头协议让陈香梅作全国总代理,并向其提供了国产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批件号:2008B046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食品经营证复印件,并给了她一部手机和卡用于二人联系。陈香梅也觉得不正常,但是老李能提供相关手续,就没有多想,也没有向福州挺华公司核实。2012年3月至7月,她通过招商会、互联网联系到株洲的刘加林、内蒙古的丁巧林、辽宁的赵紫慧,以每大盒(含10小盒)35元、27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韩香梅”、“陈金玲”账户收取三人货款共计275400元,开始是她接到老李发来的货后在体育场的物流或中通物流发货,后来就是由“老李”按照其提供的地址和姓名将货发至北京、天津、湖南、内蒙古、辽宁、山东等地,从中获利约31500元。2013年4、5月份,有的经销商向她反映新糖宝胶囊的效果不好,听“老李”说时间长会有耐药性,她才怀疑里面添加有西药,害怕是伪劣保健品就把客户资料、销售账目撕掉了。2013年7月份,陈香梅用捡拾的一个叫“陈金玲”的身份证开立了银行账户用于销售新糖宝胶囊。她不知道郑州朝旭公司,与该公司也没有联系。 2、证人赵紫慧(辽宁省朝阳市)证言:证实2012年夏,一个自称姓张的女子向赵紫慧电话推荐新糖宝胶囊,后她把货款向对方提供的“韩香梅”的账户打款6、7次约3、4万元购进新糖宝胶囊,该胶囊的生产厂家是福州,但都是郑州朝旭公司从郑州发的货,每小盒(含4板)进价13元,在她经营的保健品门市上每盒卖30元。赵紫慧的付款银行账号为622848221043362XXXX。 3、证人丁巧林(内蒙古包头市)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丁巧林从网上看到新糖宝胶囊的宣传,并让厂家提供过资质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新糖宝胶囊的厂商在河南,具体地方他不清楚,他先后6、7次打款至韩香梅、陈金玲的账户共7万多元购买新糖宝胶囊,后在他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对外销售。丁巧林的付款银行账号为622845088000635XXXX。 4、证人刘加林(湖南省株洲市)证言及提供的材料:证实2011年,郑州市朝旭公司从网上看到刘加林经营的“刘加林保健食品经营部”网页,就主动和他联系,并向他邮寄了产品手续和销售手续(加盖有“福州挺华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新糖宝”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说福州挺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委托他们公司生产名叫“新糖宝”的保健品。刘加林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上确认有“新糖宝”挺华牌源根胶囊的批号(国食健字G200-80224),但是官方网站的信息上没有“新糖宝”的字样,只有“挺华牌源根胶囊”。郑州朝旭公司给他寄来的样品外包装上,“新糖宝”的字样很醒目,但下面的“挺华牌源根胶囊”的字样很小,他还在淘宝网上搜索到多家销售“新糖宝”保健品的信息,觉得不会有问题就先后10多次通过物流从河南省郑州市朝旭公司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购进新糖宝胶囊,联系人好像是姓“陈”。他大多是每次汇款或转账至“韩香梅”的账户,还有3次汇款至“陈金玲”的账户。他付款用的农行卡号分别为622848110094992XXXX和6228451100015956XXXX,共付款约178800元。 5、证人董某某、杨某某证言及辨认说明:证实董某某、杨某某分别系位于濮阳市体育场的濮阳市千瑞达化工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河南省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董某某、杨某某分别对陈香梅及户某某(其丈夫)、户某、(其儿子)的照片辨认,确认三人均未在她们各自的公司托运过货物。 6、证人魏某某证言、辨认说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魏某某系福州挺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挺华公司从未生产过“挺华牌源根胶囊”、“新糖宝挺华牌源根胶囊”,没有李姓工作人员。经对陈香梅的照片辨认,其确认不认识陈香梅。 7、保健食品受理通知书、批准证书、挺华牌源根胶囊产品说明书及质量标准、说明(均由福州挺华公司提供):证实福州挺华公司的辅助降血糖保健品“挺华牌源根胶囊”,于2008年4月18日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批准,批准文号为G20080224。该公司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未生产过“挺华牌源根胶囊”、“新糖宝挺华牌源根胶囊”。 8、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新糖宝挺华牌源根胶囊”中分别检出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成分(均系降糖类药物成分)。 9、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榕食药监稽核函(2013)第54号):证实福州挺华公司于2008年取得“挺华牌源根胶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80224)。该公司不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且从未生产过上述胶囊,亦未委托过其他企业生产。“新糖宝”挺华牌源根胶囊不是该公司生产的。 10、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糖宝胶囊保健食品的真伪证明”(株食药监函(2013)64号):证实标识为“新糖宝”挺华牌源根胶囊(标示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224,生产企业:福州挺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红星工业区15号,标示批号为130302002,规格为0.4g/粒*12粒/板*1板/盒,保质期24个月),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该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 11、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搜查笔录:证实经对陈香梅居住的濮阳市谢东小区19号楼3单元7号、42号楼1单元9号分别进行搜查,均未发现可疑物品。 12、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及账户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韩香梅”账户收款191100元、“陈金玲”账户收款84300元,陈香梅销售新糖宝胶囊总额共计275400元。 1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郑州朝旭公司于2009年1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经营范围包括医药生物工程咨询,中草药制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的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青果葛根胶囊、槐花甘草胶囊、朝旭牌肤康抑菌剂。 14、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扣押、移送的新糖宝胶囊3小盒、陈香梅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 15、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抓获证明:证实2013年11月29日,公安人员在陈香梅居住的濮阳市谢东小区19号楼3单元7号的住处,将其抓获。 16、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说明(补充证据): (1)经调查,郑州朝旭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底注销,原公司法人张某某未找到,该公司是否向赵紫慧、刘加林发过新糖宝胶囊的情况无法落实。 (2)陈香梅用“韩香梅”账户销售新糖宝胶囊金额共计191100元,无直接证据证明陈香梅明知该胶囊系伪劣产品。 17、濮阳市公安局昆吾派出所户籍证明及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陈香梅又名韩香梅,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上证据,有被告人陈香梅的供述与证人赵紫慧、丁巧林、刘加林、董某某、杨某某、魏志刚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及账户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单,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交物品清单,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搜查笔录、移交物品清单、抓获证明,补充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濮阳市公安局昆吾派出所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实陈香梅在得知长期服用新糖宝胶囊会产生耐药性等不良反应,应当意识到该胶囊为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在2013年2月份至同年7月份期间换用“陈金玲”的账户继续销售假冒保健品,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达8430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香梅以假充真,冒用福州挺华公司的名义销售伪劣保健品新糖宝胶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陈香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不当。公诉机关另指控陈香梅利用“韩香梅”账户销售新糖宝胶囊金额共计1911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陈香梅明知此时销售的新糖宝胶囊系伪劣产品,故该销售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对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陈香梅及其辩护人关于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应为84300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另关于陈香梅自愿认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陈香梅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香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退违法所得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茵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井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