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33号 原告屈迎祥,男,出生于1951年8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7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广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屈迎祥诉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迎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