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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迎祥诉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33号 原告屈迎祥,男,出生于1951年8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77号1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33号
原告屈迎祥,男,出生于1951年8月20日。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7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广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屈迎祥诉被告河南省豫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迎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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