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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10月8日。 被告郑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10月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10月8日。
被告郑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10月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