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29号 原告岳亚凯,男,出生于1990年9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霞,女,出生于1988年9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亚凯诉被告郭晓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亚凯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亚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亚凯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岳亚凯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