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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亚凯与郭晓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29号 原告岳亚凯,男,出生于1990年9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霞,女,出生于1988年9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亚凯诉被告郭晓霞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29号
原告岳亚凯,男,出生于1990年9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晓霞,女,出生于1988年9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亚凯诉被告郭晓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亚凯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亚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亚凯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岳亚凯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创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