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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13号 原告申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 被告夏某某,女,出生于1981年5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13号
原告申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
被告夏某某,女,出生于1981年5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文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