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169号 申请执行人范麦圈,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东娃,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系范麦圈之次兄。 被执行人范山娃,男,成年,汉族,住,系范麦圈之长兄。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麦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东娃、范山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