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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丛、王衫、范荣韶与汝州市大峪镇寨湾三定点民主管理委员会、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32号 申请执行人范丛,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王衫长女。 申请执行人王衫,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范荣韶,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32号
申请执行人范丛,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王衫长女。
申请执行人王衫,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范荣韶,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王衫长子。
被执行人汝州市大峪镇寨湾三定点民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大峪镇寨湾村。
负责人张安民,男,系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尚建欣,男,系该所所长。
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丛、王衫、范荣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大峪镇寨湾三定点民主管理委员会、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