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3-502-2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米,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会芹,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小米申请执行李会芹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会芹已按照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庆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