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4-611号 申请人王占国,男,195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贯庭,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人王占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贯庭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1997)汝经初字第1299号经济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王占国同意由被执行人王贯庭支付32000元后,本案即可执行完结。现被执行人王贯庭已按申请人王占国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人王占国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汝州市人民法院(1997)汝经初字第1299号经济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庆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