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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国与王贯庭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4-611号 申请人王占国,男,195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贯庭,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人王占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贯庭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1997)汝经初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4-611号
申请人王占国,男,195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贯庭,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人王占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贯庭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1997)汝经初字第1299号经济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王占国同意由被执行人王贯庭支付32000元后,本案即可执行完结。现被执行人王贯庭已按申请人王占国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人王占国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汝州市人民法院(1997)汝经初字第1299号经济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庆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