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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淑萍与孙东良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26-4号 申请执行人董淑萍,女,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孙东良,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义马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董淑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东良借款纠纷一案,汝州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26-4号
申请执行人董淑萍,女,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孙东良,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义马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董淑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东良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董淑萍与被执行人孙东良双方已和解执行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董淑萍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经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庆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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