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26-4号 申请执行人董淑萍,女,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孙东良,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义马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董淑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东良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董淑萍与被执行人孙东良双方已和解执行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董淑萍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经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庆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