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1984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6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11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段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被告人崔某某以能帮忙办理承租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恒祥公司一临街门面房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现金人民币20200元,被告人崔某某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辩解,其没有主动想骗被害人,中间还过他钱,他没有要,后又给他打过借条。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被告人崔某某得知被害人常某某想租用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一临街门面房后,谎称自己认识房东,能帮忙承租该门面房,以需要交定金、房租等名义骗取常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0200元,拒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初,其和常某某、王某到德隆街胶鞋厂附近一个门面房谈门市转让的事,没有谈成。其三人出来准备走时,一个在外面摆摊卖衣服的中年人跟过来,说他认识那个要转让门市的房东,他去说可以省下转让费,并拿出一张名片给了常某某。之后的一天,常某某说他给了那个人17000余元。又过一段时间,常某某说被他骗了。 二、证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初,其和常某某及他的一个朋友李某某在德隆街胶鞋厂对面的一个门市谈转让的事,因对方要价高,没有说成。其三人在外面说话时,一个50来岁的男子(崔某某)和常某某说话。常某某上车后说崔某某说房子是恒祥公司的,他认识老板,能把房子给租下来。几天后常某某让和他一起去看房子,崔某某说要交1000元定金,常某某给了他1000元。后其在常某某位于三官庙的门市上见过崔某某两次,感觉这个人说大话。后听常某某说陆续给了崔某某2万多元钱,要不回来了。 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安阳市恒祥房地产公司工作。2014年8月11日左右,一个人在公司走廊的楼梯口给其打招呼,其看了很长时间才认出是崔某某(之前认识),他说想租公司位于南关德隆街一个卖豆腐脑的门市,让其问问能不能便宜。第二天他联系让其吃饭,其说在郑州。他又问公司一个叫什么燕的情况,其说是李某吧,他说是。他问租南关房子的情况,其没有正面回答他。其从没给崔某某提过交房租和定金,也没有提过租房时需要签合同。崔某某也没有通过其向公司会计李某交过房租和定金。 四、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安阳市恒祥房地产公司任会计,不认识崔某某,王某乙没有领着崔某某来找其说租南关一个门市的事,也没有交过房租和定金。2014年8月12日左右,一男一女到其办公室,问其是否认识崔某某。其说不认识。对方问崔某某是否向其交过2万块钱。其翻了翻收款纪录说没有。 五、证人张某甲(崔某某之母)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1日左右,常某某到其家找崔某某,让他还钱。其说崔某某在外不好,常某某不该借给他钱。后常某某又来找过崔某某。其对崔某某说其可以先还一点,崔某某说已还过了。 六、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1号下午,其和朋友王某、李某某到德隆街一个放心早点门市上谈租房的事,准备走时,路边上一个买衣服的男子(经辨认为崔某某)说房子是恒祥集团的,他能把房子接下来,不用掏转让费。其与他互留了电话。第二天崔某某让先交1000元的定金,其和王某一起给了他。8月3日下午,崔某某到门市上说房子的事说好了,让交5000元房租。其到农村信用社取了5000元给了他,他打了收条。当天晚上崔某某到其门市说放心早点的人去交房租了,如果现在交11200的房租,其给房东关系不错,明天签合同时就把房租给退回来。其取了11200元给了他,他打了收条。次日早上其到恒祥集团门口找到崔某某,他让其在下面等。他回来说老板去郑州了,下午他还说没人,之后找了几次都说签不了合同。其有点怀疑,提出不租了,叫他把钱要过来。崔某某一直往后推,说要到下周一。周六崔某某说他兄弟有急事要借3000元,其担心不帮他,钱不好要回来,就给他3000元钱。到周一崔某某还说老板不在,往后推。8月13日,其到恒祥公司找崔某某所说叫小燕的会计,这个会计说不认识崔某某,也没有收他的钱。其找到崔某某家,他母亲说崔某某在外面爱骗别人,让其报警。8月16日,崔某某到其门市上说到8月20日还。其怕他赖账让他打条。其妻子打电话报警,崔某某看到民警来后就跑了。在其让崔某某帮忙租南关房子的事之后,其请崔某某吃过几次饭,崔某某没有拿出2万元钱说要还。其也没说过把钱借给崔某某。 证人李某甲(常某某妻子)的证言与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印证一致。 七、由常某某提供的崔某某写的收条二张,显示分别收到5000元、11200元,落款时间均为8月3日。 八、常某某的电话录音和短信照片,证实常某某多次向崔某某要钱,崔某某说还钱,但一直推脱。 九、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8月1日下午,其在德隆街胶鞋厂对面的地摊上卖衣服时,听三四个人走过的人说要接“放心早点”的门面房的事。其上前对他们说这是恒祥集团的房子,房东叫燕子,并说可以给他们问问。第二天上午其去恒祥集团问了一下,工作人员说是那个房子不是公司的就是朱常明的。中午其让常某某交定金1000元。第二天,其去常某某门市上,他给了5000元,其打了收条。晚上,其又到国顺的门市上找他,并和他到信用社取了11200元,其在取款条上写了收据。其到恒祥集团找“老四”,他说在郑州办事。后其给国顺见面后拿出2万元钱给他,但他没有要。其劝常某某租别的房子,他同意不租了。其把国顺给的17200元在一个网吧赌输了,又去常某某门市上说有急事,借了他3000元,把这些钱也输完了。后常某某向其要钱,其因有其它事,没有回他的电话。 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前科判决书及其它相关书证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租房、交定金和房租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所辩解其还过被害人钱、他没有要,无证据证实,也与常理不符,不足为信。其辩解没有主动想骗被害人、之后给被害人打过借条,与事实不符,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被告人崔某某的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202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陈文馨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