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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拐卖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1年7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362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1年7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第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炳双、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6日,云南一名贩卖婴儿的人(身份无法查明)将一名女婴报到封丘交给姚某某(已判刑)贩卖。姚某某让王某某(已判刑)帮忙找下家,在贩卖的过程中姚某某与王某某合谋找一个假扮女婴母亲的人。于是王某某找来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假扮一名洛阳在校大学生,谎称其在校期间生了一名婴儿。后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长垣县恼里镇东沙窝村的户学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户学良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怀  勇
审判员 张  军  锋
审判员 刘  志  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利红(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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