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何某某,男,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以愿意再给被告改正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