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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与马彬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初字第49号 原告李伟,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告马彬彬,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一初字第49号
原告李伟,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告马彬彬,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马彬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李伟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