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09号 原告范俊萍,女,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芊蓓,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岳辉,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范俊萍诉被告岳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俊萍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俊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俊萍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