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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俊萍与岳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09号 原告范俊萍,女,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芊蓓,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岳辉,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范俊萍诉被告岳辉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09号
原告范俊萍,女,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芊蓓,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岳辉,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范俊萍诉被告岳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俊萍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俊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俊萍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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