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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与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张建伟,男,1971年7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云娜、向东升(实习),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志鹏、简涛,河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张建伟,男,1971年7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云娜、向东升(实习),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志鹏、简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宗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进峰,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与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张建伟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人民陪审员  侯文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