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张建伟,男,1971年7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云娜、向东升(实习),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志鹏、简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宗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进峰,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与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张建伟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人民陪审员 侯文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