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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04号 原告马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9月16日,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2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未及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04号
原告马某某,男,出生于1967年9月16日,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2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未及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劲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