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字第2810号 原告孟庆凤,女,出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春蕾,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万民,男,出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凤诉被告李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孟庆凤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