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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凤与李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字第2810号 原告孟庆凤,女,出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春蕾,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万民,男,出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凤诉被告李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字第2810号
原告孟庆凤,女,出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春蕾,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万民,男,出生于1968年3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凤诉被告李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孟庆凤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