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57号 原告尚战苹,女,出生于1981年6月27日,汉族。 被告李建,男,出生于1970年11月3日,汉族。 被告师海宽,男,出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 被告张桂梅,女,出生于1968年4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战萍诉被告李建、师海宽、张桂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战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振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