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尚战苹与李建、师海宽、张桂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57号 原告尚战苹,女,出生于1981年6月27日,汉族。 被告李建,男,出生于1970年11月3日,汉族。 被告师海宽,男,出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 被告张桂梅,女,出生于1968年4月18日,汉族。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57号
原告尚战苹,女,出生于1981年6月27日,汉族。
被告李建,男,出生于1970年11月3日,汉族。
被告师海宽,男,出生于1968年2月17日,汉族。
被告张桂梅,女,出生于1968年4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战萍诉被告李建、师海宽、张桂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战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振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劲松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