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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38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靳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38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靳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遂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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