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滑法执字第114号 申请人马芳永,男,1969年8月1日生。 被执行人李向忠,男,1969年7月2日生。 申请人马芳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向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因被执行人李向忠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向忠在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8131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