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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芳与李向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滑法执字第114号 申请人马芳永,男,1969年8月1日生。 被执行人李向忠,男,1969年7月2日生。 申请人马芳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向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因被执行人李向忠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依据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滑法执字第114号
申请人马芳永,男,1969年8月1日生。
被执行人李向忠,男,1969年7月2日生。
申请人马芳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向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因被执行人李向忠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向忠在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8131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