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范群寿,男,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上官新珍,女,汉族,1952年5月2日生。 被执行人张拴堂,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范群寿、上官新珍申请执行张拴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庆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