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茹雪成,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 被告李银锋,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 被告聂改丽,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雪成诉被告李银锋、聂改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雪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茹雪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韩平华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