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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雪成与李银锋、聂改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茹雪成,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 被告李银锋,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 被告聂改丽,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雪成诉被告李银锋、聂改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茹雪成,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
被告李银锋,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
被告聂改丽,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雪成诉被告李银锋、聂改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雪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茹雪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韩平华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