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33号 原告杨玉梅,女,汉族,1942年2月27日生。 原告袁建波,男,汉族,1977年4月2日生。 原告袁金苹,女,汉族,1971年7月3日生。 原告袁拴苹,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 被告袁从文,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梅、袁建波、袁金苹、袁拴苹诉被告袁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梅、袁建波、袁金苹、袁拴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玉梅、袁建波、袁金苹、袁拴苹负担。 审 判 长 韩平华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