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赵留保,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郭文勤,又名春法,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 被告范翠苹,女,1969年9月8日生,回族。 原告赵留保与被告郭文勤、范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留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文勤、范翠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留保诉称,2013年3月26日,被告郭文勤以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整,双方约定期限为一年,月息2分利息,到期后支付利息及本金,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所欠款项及利息未支付。被告范翠苹作为被告郭文勤的妻子,在婚姻期间共同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应对被告郭文勤的借款承担归还责任,故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郭文勤、范翠苹未答辩。 原告赵留保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3月26日被告郭文琴以“郭春法”名义书写的2万元借条一份。 被告郭文勤、范翠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3月26日,被告郭文勤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整,月息2分利息,双方约定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支付利息及本金,被告郭文勤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所欠款项及利息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文勤和范翠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范翠苹与被告郭文琴系夫妻关系,从2014年3月10日从住所地出走,现住址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文勤向原告赵留保借款2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在婚姻期间郭文勤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赵留保要求被告郭文勤、范翠苹偿还借款2万元及自2013年3月26日起按约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郭文勤、范翠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文勤、范翠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留保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从2013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郭文勤、范翠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师耀伟 审 判 员 李俊锋 人民陪审员 马 琳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艺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