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异字第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荆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俊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洛河路7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霞,该公司员工。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荆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俊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洛河路7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霞,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2014)惠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66、67行“12日我院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14年11月22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郑宏价估”应更正为“12日我院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14年1月22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郑宏价估”。 审判长 郝 超 审判员 弓永亭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