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2号 原告翁辉,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月30日。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青义,男,汉族,35岁。 被告高建增,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4月5日。 被告郑州市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与银莺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赢企业总部港项目部。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辉诉被告常青义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辉未及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翁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