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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辉与常青义、高建增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2号 原告翁辉,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月30日。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青义,男,汉族,35岁。 被告高建增,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4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2号
原告翁辉,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月30日。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青义,男,汉族,35岁。
被告高建增,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4月5日。
被告郑州市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与银莺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赢企业总部港项目部。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辉诉被告常青义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辉未及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翁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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