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2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11月25日。 委托代理人刘国顺,新密市岳村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2月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王某某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1月6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刘国顺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