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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2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11月25日。 委托代理人刘国顺,新密市岳村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2月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2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11月25日。
委托代理人刘国顺,新密市岳村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2月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王某某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1月6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刘国顺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