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65号 原告王青山,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月24日。 被告高宁,男,汉族,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诉被告高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王青山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1月28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青山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青山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