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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山与高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65号 原告王青山,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月24日。 被告高宁,男,汉族,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诉被告高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65号
原告王青山,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月24日。
被告高宁,男,汉族,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诉被告高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王青山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1月28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青山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青山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