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韩运峰,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13日。 被告王建超,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7日。 被告王春荣,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3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运峰诉被告王建超、王春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运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私下协商,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超、王春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运峰撤回对被告王建超、王春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运峰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