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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6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岗某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6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岗某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3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9日19时22分左右,被告人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带着乘车人王某某,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曲梁镇牛集至尚庄交界处时,因道路坑洼,将被害人王某某从摩托车上摔下,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伤一人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岗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被告人岗某某于2014年4月1日经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岗某某供述,证人尚某某、马某某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到条,血醇鉴定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19时22分左右,被告人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带着乘车人王某某,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曲梁镇牛集至尚庄交界处时,因道路坑洼,将被害人王某某从摩托车上摔下,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伤一人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岗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被告人岗某某于2014年4月1日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及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颈椎高位损伤死亡。
5.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证实岗某某案发时非酒后驾驶。
6.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到条,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家属收到岗某某家属赔偿款65000元。
7.证人尚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9日晚上,其妻子王某某和岗某某一块出去,回来在牛集至尚庄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妻子从摩托车上摔下来,随后到了新华医院。
8.被告人岗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19日大约23时许,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着王某某从牛集回家,因为天太黑,路况太差,在行驶中把王某某从摩托车上颠了下来,摔在路上,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岗某某于2014年4月1日经传唤到案。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岗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岗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岗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马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