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5号 原告杨俊杰,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郭富栋,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任晓佩,成年。 原告杨俊杰诉被告郭富栋、任晓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俊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杨俊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平 代理审判员 梁会刚 代理审判员 于 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