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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杰与郭富栋、任晓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5号 原告杨俊杰,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郭富栋,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任晓佩,成年。 原告杨俊杰诉被告郭富栋、任晓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5号

原告杨俊杰,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郭富栋,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任晓佩,成年。

原告杨俊杰诉被告郭富栋、任晓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俊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杨俊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平

代理审判员  梁会刚

代理审判员  于 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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