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14号 原告慎风琴,女,1954年5月6日出生。 被告韩梦丽,女,1993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慎风琴诉被告韩梦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慎风琴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慎风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慎风琴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粉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