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48号 原告张春甫,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关口村乔沟13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6807223313。 委托代理人李惠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 原告张春甫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春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甫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平 人民陪审员 王磊刚 人民陪审员 张秋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