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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万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3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广平,滑县万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3月3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万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3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广平,滑县万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3月3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农历1月13日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2月8日举行典礼仪式,于2013年农历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农历2013年6月16日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孙某某回娘家,与被告张某某分居至今。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前感情基础如何,婚后是否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有无和好可能。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2、2014年2月6日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3短信内容照片一份(共五条);5、2013年2月8日手机通话录音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农历1月13日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2月8日举行典礼仪式,于2013年农历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系再婚,双方结婚时原告带过去一子,2013年7月23日双方因原告婚生子的事情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孙某某提交的证据结婚证一份、2014年2月6日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结婚后,虽然因原告婚生子的事情发生争吵并分居,但并非无和好可能,且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家庭,为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原告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迎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