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诉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8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赵某甲,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赵某乙,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8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赵某甲,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赵某乙,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赵某甲父亲。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书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