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8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赵某甲,女,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赵某乙,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赵某甲父亲。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书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