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民初字第201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书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