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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民初字第201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民初字第201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书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光
责任编辑:海舟